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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教师招聘之详解权利和义务

http://yunnan.hteacher.net 2022-09-14 14:57 云南教师招聘 [您的教师考试网]

           

 详解权利和义务

一、考情介绍

在安徽教师招聘考试中,权力和义务作为常考知识点之一,一般以识记理解类的客观题进行考查。接下来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二、知识讲解

1.权利的含义

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或认定。权利对其主体来说,具有可选择性。

2.权利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公民权利进行不同的分类:

(1)依据公民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属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一般民事权利。前者如各项政治和社会的自由权利、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后者如财产权等。

(2)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人身权等。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损害赔偿权等。

(3)依据权利发生的因果联系,可以划分为原权和派生权,派生权或称救济权。原权指基于法律规范之确认,不待他人侵害而已存在的权利,又称第一权利,如所有权等;派生权指由于他人侵害原权利而发生的法律权利,也称第二权利,如因侵害物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4)依据权利间固有的相互关系,可以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指不依附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如对财物的所有权;从权利指以主权利之存在为前提的权利,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从属于主权利的存在,如抵押权等。

3.义务的含义

义务是权利的对称。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义务对其主体来说,具有无可选择性。它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不作为、积极作为、接受国家强制。在社会主义社会,义务与权利是一致的,不可分离。

4.义务的类型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公民的义务进行不同分类,通常分为:

(1)政治生活的义务和一般民事关系的义务。

如交纳捐税、服兵役,是政治生活的法律义务;遵守交规、履行债务,是一般的民事法律义务。

(2)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纳税、抚养的义务;消极义务即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不得侵入他人住宅的义务。

(3)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绝对义务指对一般人承担的义务,例如不得侵害法律所保护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义务,又称对人义务,指对特定人承担的义务,如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

(4)第一义务与第二义务。这一区别的标准与权利中的原权利与派生权利(又称救济权)的划分相当。第一义务对应原权利而存在,即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第二义务对应派生权利而发生,即由于侵害他人权利而发生的义务

5.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下:

1.相互依存,不可互缺。每种权利都必然伴随有某种相应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同时,还有守法的义务。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一种成对的相互依存的关系。

2.权利和义务都是由一定主体来享有和承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人对义务的承担,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到权利。同时权利和义务是在同一动态行为过程中实现的。

3.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关系还表现在其主体双方之间不可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

4.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其主体的数量上来看不一定是对等的,即可能不是一对一的。有时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多个主体负有义务。如适龄儿童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地方政府、教育行政机关、父母、学校教师,都为其这一权利的实现负有相应的义务。

5.虽然权利具有可选择性,义务具有不可选择性,但权利的可选择性和义务的不可选择性都不是无限的或绝对无条件的。权利人为享受到权利而做出的行为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义务人为履行义务而做出的行为也只能是在法律要求的范围之内超过这个范围则属于义务人的自由。

三、习题分析

1.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与义务关系。( )

【答案】正确。解析:本题考查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与义务关系。故表述正确。

2.下列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权利与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学校具有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权利

B.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C.学校不得开除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

D.学校无条件接收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而不是无条件接收参加适龄儿童随班就读。D项表述错误,与题干相符,D项正确。

A、B、C三项:均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权利与义务的正确说法。与题干不符,排除。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D。

3.小东和小明均为某高校法学院大一新生,两人某日就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展开讨论,下列观点中正确的有( )。

A.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B.权利人不得滥用权利

C.权利不能转让,义务可以转让 D.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查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A项正确。

B、C、D三项: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义务就是个体对他人或社会做自己应当做的事。权利人不得滥用权利,也可以放弃和转让权利,比如将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B、D两项正确,C项错误。

故正确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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